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舒城检察:暖心救助“置顶”困难妇女民生事
时间:2024-12-19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实践中,因刑事案件致困的妇女作为弱势群体,往往需要社会各界提供更多关爱帮扶。2023年,最高人民检察院与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决定继续深入开展“关注困难妇女群体,加强专项司法救助”活动,把围绕“凡是符合救助条件的困难妇女,均应当及时提供救助帮扶”作为活动目标。舒城县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部门作为司法救助案件的承办部门,始终坚持将救助困难妇女行动放在心上、落在实上,切实为困难妇女办实事、解难题,扎实推进“检护民生”专项行动走深走实。

一、为残障女性被害人撑起“温情伞”

施某某系一起强奸案件的被害人,与一般的强奸案不同,该案被害人的肢体患有残疾,半身瘫痪不能行动,并且处于精神分裂症衰退期,无法与人正常交流,在案发时毫无性防卫能力。不仅如此,她的家庭经济情况也十分困难。其丈夫系农民,并且年岁已高,丧失劳动能力,夫妻二人平时只能靠低保维持基本生活。本案被告人系低保户,案发后无赔偿能力。

鉴于本案中被害人经济情况特别困难,加害人又无赔偿能力,该强奸案的承办检察官随即将此司法救助线索移送至第五检察部。第五检察部对案件进行了初步审查,判断施某某符合司法救助条件后,主动联系其近亲属,告知其丈夫提交申请救助所需材料,并当面帮助其起草了司法救助申请书。在资金发放环节,县检察院邀请市级人民监督员一同赶至被害人所在村委会开展上门听证。由于施某某行动不便,其丈夫作为代理人参加了本次听证。检察人员耐心地对施某某的丈夫进行了情绪抚慰,询问了施某某现状,并与村委工作人员对关于后续继续加强对施某某及家人的关注、帮扶进行了沟通。随后,施某某的丈夫在众人见证下在资金发放登记表上签字、捺印。

二、兜牢低保受困妇女基本生活底线

祝某某原系一名铁匠,辛苦所得的务工收入勉强维持家庭的基本开销。他的妻子属农村最低保障对象,女儿系重度精神残疾人,而一场突如其来的车祸给这个原先就风雨飘零的家带来了灭顶之灾。祝某某被加害人陈某某驾驶电动自行车撞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而陈某某日常仅靠务零工维持生计,并无赔偿能力。县检察院在受理该司法救助案件后,决定立即前往救助申请人家中进行走访调查。

承办检察官经调查了解到,被害人祝某某死亡后,其年迈配偶及残障女儿已经完全丧失生活来源,鉴于该救助案件具有紧急性、必要性,承办部门决定优先办理本案,加快案件办理流程,仅用了一周的时间,完成了从受理、审查、报批至救助金发放的全部环节。考虑到该案申请人经济特别困难,县检察院报请六安市人民检察院提请市、县两级联动救助,并从本院救助资金中为这两名受困妇女及时提供了一万五千元的资金帮扶。

三、传递希望曙光,照亮失去丈夫的“她”

严重的交通事故多半具有突发性、毁灭性的特点。因此,交通肇事案的被害人及其近亲属一直是舒城县检察院开展司法救助工作的重点关注对象。在实践中,因交通肇事刑事案件重伤、死亡的被害人若为男性,往往是支撑家庭经济的“顶梁柱”,故帮助失去丈夫的困难妇女重燃希望、改善家庭基本生活是救助行动的应有之要。

今年以来,县检察院共办理了5起因交通肇事案致使男性被害人死亡,其妻子因案致困的司法救助案件。其中包括两名80岁以上高龄的农村妇女,以及因丈夫死亡造成家庭经济来源中断,赡养老人以及养育孩子负担过重的3名妇女。

其中,一位在家住在县区深山处的90岁农村妇女陈某某引起了我院的关注,鉴于她已经年迈且腿脚不便,控申部门检察干警决定驱车50公里在其90岁生日当天为其上门办理救助手续。临别时分,我院对陈某某送上了生日祝福,受助人陈某某十分感动,紧紧握住承办检察官的双手,她的女儿为我院送上了致谢锦旗。

今年以来,舒城县检察院累计救助困难妇女12名,发放救助资金17.8万元。救助资金发放到位并非司法救助工作的终点,下一步,县检察院将继续下好救助工作全院“一盘棋”,通过学习教育强化办案人员挖掘线索的责任意识,充分利用大数据模型这个“显微镜”筛选符合条件的当事人,做到应救尽救;优化长效救助机制,协调妇联、残联等其他部门、组织做好联动救助工作,为受困妇女提供心理疏导、就业帮扶等多元救助形式,争取让“检护民生”的光亮温暖到每一位处于黑暗中的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