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裕安检察:一案例入选六安市2024年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十大典型案例!
时间:2025-03-15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2025年3月13日,六安市消保委联合相关单位发布2024年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十大典型案例,其中,裕安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一起假冒注册商标案提起公诉入选!

一、案例详情

2023年11月至2024年4月,荣某、钟某共同或者各自通过购买包材再灌装低价白酒的方式,生产了一批假冒的某品牌系列白酒,后对外销售。其中荣某涉案数额9万余元,钟某涉案数额6万余元,均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2024年8月30日,裕安区人民检察院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对荣某、钟某提起公诉。2024年10月23日,裕安区人民法院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荣某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4.8万元;判处钟某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3.5万元。判决后,荣某、钟某均服判未上诉。

二、案例点评

本案是一起因制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引发的知识产权侵权案例。本案中,商家通过灌装低价白酒冒充某品牌系列白酒,未经商标权利人许可擅自生产销售假冒商品,其制假售假行为不仅侵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第十条规定的消费者知情权与公平交易权,更直接侵害了商标权利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所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关于欺诈行为三倍赔偿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假冒注册商标罪的刑事追责条款,商家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消费者损失及商标权利人经济损失的责任,并接受刑事处罚。本案通过司法机关依法对荣某、钟某进行惩处,既落实了知识产权保护的刑法威慑力,亦为消费者提供了司法维权路径,警示经营者不得以假冒伪劣商品扰乱市场秩序。

三、法条速递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一十三条 【假冒注册商标罪】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八条 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第十条 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