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4日上午,市县检察机关联合市县农业农村局、公安机关、生态环境部门,在史河梅山段督促违法行为人杨某某、李某某二人开展水生生物增殖放流。在多方共同见证下,万余尾鱼“跃”入河中,回归自然。
通过开展增殖放流,检察机关打击犯罪的同时使受损害的生态环境资源得到及时、有效修复和补偿,实现了惩治犯罪与保护生态环境的双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