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六安市人民检察院办理的阚某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经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阚某某在省级新闻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并承担病死猪肉及其肉制品无害化处理费用5900元。
六安市人民检察院审查查明:2016年至2018年,阚某某购买患病生猪私自宰杀后,采用腌制、烟熏除味、晾晒等方法加工成猪肉制品,在市场上出售;未发现造成食物中毒、人身伤害等严重后果。
六安市人民检察院认为,阚某某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的病猪肉制品并在市场上销售,极大增加了消费者罹患食源性疾病的风险,严重侵害了众多不特定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阚某某除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罪,还应当承担民事侵权责任,遂向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检察官提醒
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也是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代表。公益诉讼制度是以司法手段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重要手段,把食品安全领域纳入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的范围,体现了党和国家治理食品药品安全问题的决心。
下一步,六安市检察机关充分发挥诉讼监督职能,对涉及食品安全领域的违法犯罪活动出重手、下重拳,依法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增强民生保障的责任感,彰显社会主义司法的震慑力和威慑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五条 第二款
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没有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或者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款规定的机关或者组织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支持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