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5月,舒城县陆某、储某分别使用电捕鱼设备在晓天镇南岳村段及查湾村段进行电捕鱼,破坏了渔业资源和水域生态环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现场未设置警示标牌
为进一步推进诉源治理,全面落实为民办实事的要求。2022年10月12日,检察机关办案人员深入现场走访,实地查找原因,让侵权行为人认识到自身错误,自愿依法赔偿渔业资源损失费用并公开赔礼道歉。同时,针对现场未设置警示标牌等问题,督促相关行政机关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有效预防非法捕捞破坏生态环境行为的发生。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第三十条第一款 规定:“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禁止使用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