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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安市检察机关一次司法救助,让一案四户七名被害群众过上暖心年
时间:2021-01-29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案情介绍

2019年8月,被告人姚某在醉酒后超速驾驶车辆,在舒城县杭埠镇境内连续碰撞董某斌、邹某兰、唐某柱、郑某梅、唐某畅、唐某航,致董某斌、邹某兰当场死亡;唐某柱四肢多处骨折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右锁骨骨折、右肩胛骨骨折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郑某梅、唐某畅、唐某航系一户,其中郑某梅左桡骨远端粉碎性骨折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唐某畅、唐某航轻微伤。2019年12月,舒城县人民检察院以姚某涉嫌交通肇事罪向舒城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舒城县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姚某有期徒刑4年6个月。姚某系陕西省来本县务工人员,家庭经济原本困难,无财产可供赔偿,四户被害人家庭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

救助过程

    2020年3月,死亡被害人董某斌近亲属潘某芬、董某括、王某桂;死亡被害人邹某兰近亲属李某争;以及被害人唐某柱、郑某梅、唐某畅来到我院,以刑事判决后姚某未给予任何赔偿,四户家庭因本案造成家庭贫困为由,向我院信访。因信访发生于疫情防疫站关键期间,本院检察人员接待后,一方面,及时通过电话形式多次与申请人保持沟通,释法说理、安抚情绪,帮助当事人申请法律援助,梳理相关材料及时向舒城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并提醒在民事判决生效后提起民事强制执行;另一方面,在及时向院党组和县委政法委汇报信访事项的同时,从本院公诉和法院审判部门调取案件证据材料,并走访申请人所在村镇了解四户家庭贫困情况,经调查其中一户为贫困户。2020年12月底,在法院裁定姚某无财产可供执行并终止本次执行后,舒城县检察院依法启动司法救助程序,立即向县委政法委申报救助。2021年1月初,舒城县检察院经县委政法委审批,决定并在三日内发放被害人及其近亲属四户7人分别5万元、3.5万元、2万元、1.5万元国家司法救助金。

典型意义

    这是一起检察机关担当履责,践行疫情防控维稳职责,关爱因案致贫的贫困群众,依职权开展司法救助并实施多元帮扶措施的典型案例,案件从受理到决定救助金累计不到10日,并力争在春节前将救助金发放在申请人手中,更彰显了检察机关司法救助工作助力脱贫攻坚的大局意识和扶危济困的价值追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