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消保委与检察机关协调对接,建立完善消费民事公益诉讼线索信息共享等机制,5月10日,六安市消保委副主任沈俊赴六安市检察院开展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公益诉讼工作交流座谈。市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金陵参加座谈。
座谈会上,市检察院第五检察部干警介绍了近年来有关公益诉讼开展情况和特色做法。双方围绕消费民事公益诉讼的案件来源、信息共享、诉讼主体资格、公益诉讼类型、诉讼的请求权、支持诉讼、惩罚性赔偿金管理等方面进行热烈讨论,就加强消费民事公益诉讼协作,形成公益诉讼合力达成共识,进一步推动六安市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公益诉讼工作提质增效。

知识拓展
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是指人民检察院、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等适格主体对经营者侵害众多不特定消费者合法权益或者具有危及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提起的民事公益诉讼。
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侵害众多不特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二)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可能危及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未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未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方法的;对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作虚假或引人误解宣传的;(三)宾馆、商场、餐馆、银行、机场、车站、港口、影剧院、景区、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存在危及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的;(四)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规定的;(五)其他侵害众多不特定消费者合法权益或者具有危及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