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金寨县一女子因盗窃他人财物,被金寨县人民检察院以盗窃罪依法提起公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犯罪嫌疑人陈某某在受害人江某某服装店内从事店员工作,并获悉了江某某手机微信的支付密码。随后,犯罪嫌疑人陈某某趁江某某未随身携带手机时,分两次用江某某的手机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将江某某微信内的钱财转至自己的手机账户内,供自己消费使用,共计8000元整。
检察机关认为,犯罪嫌疑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