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认真落实安徽省《暂予监外执行工作的若干规定》的精神,依法加强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监督。近日,舒城县人民检察院就郭某某暂予监外执行相关事实前往当事人的住所进行核实。
案件来源及审查情况
罪犯郭某某因犯挪用资金罪,被舒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22年1月25日其生育一女,因正处于哺乳期,舒城县人民法院就郭某某拟决定暂予监外执行向本院发出了征求意见函,征求本院审查意见。

检察人员在当事人郭某某住处就相关情况对其进行了询问了解,核查了其家庭户口簿、住院证明、婴儿出生证明等证明材料,看望了尚在襁褓中的婴儿。经调查,本案当事人郭某某正在哺乳自己的婴儿,情况属实,属于哺乳期妇女,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法律规定。
郭某某对检察官不畏酷暑到其住处核查相关情况很是感激,表示以后保证积极配合监管部门的工作,一定改过自新,做一个合格的母亲和遵纪守法的好公民。
检察官普法
问:哪些人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对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问:暂予监外执行是对刑罚的中断吗?
暂予监外执行不是对刑罚的中断。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暂予监外执行的期间,等同于在狱内执行!
问:哺乳期满监外执行会收监执行吗?
哺乳期满刑期还未结束的话会收监执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是法定可以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罪犯刑期未满的,应当及时收监。如果暂予监外执行过程中罪犯刑期届满的,应当由原关押监狱等执行机关办理释放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