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8日,六安市人民检察院第二检察部负责人会同中国人民银行六安中心支行反洗钱科、六安市公安局经侦支队相关人员前往霍山县人民检察院,对一起涉养老诈骗案件进行洗钱线索研判。
会上,对案件中可能涉嫌的洗钱犯罪行为的表现形式、证明标准等进行了探讨。市检察院第二检察部对公安局下一步补查方向提出了详细的补查建议。
检察官提醒
六安市检察院提醒广大群众,随着网络科技的发展,网络犯罪愈发平凡,犯罪分子为逃避侦查机关追踪,通过借用他人信用卡、微信账户等方式进行赃款的收取、转移、提现。受利益驱使,部分网民在没有防范意识的情况下,主动或放任自己成为网络犯罪的“帮凶”。
检察官在此呼吁,我们应时刻警惕,增强法治观念,保持清醒意识,不贪图小利,不心怀侥幸,随意将自己的银行卡出租、出售、出借给不法分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九十一条 【洗钱罪】
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