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是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维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发展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九条明确规定,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但现实生活中,部分经营者为了蝇头小利无视国家法律法规,违规向未成年人销售烟草制品。县检察院在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时发现,相当多涉罪未成年人存在吸烟习惯,并表示未曾在购烟时被核实过年龄,周边商店均可购买到香烟。
针对这一情况暴露出相关部门在烟草制品零售监管和禁烟宣传等方面存在薄弱环节,县检察院依法向相关部门制发检察建议。建议相关部门进一步加强对烟草零售行业监管,加大对向未成年人售烟店铺的查处力度、吸烟危害后果宣传,同时加强跨部门协作,共同拉紧未成年人禁烟“防火线”,共筑未成年人“禁烟保护圈”。
下一步,县检察院将继续立足检察职能,持续加强与行政部门的沟通协作,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贡献检察力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