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 2021年6月,中共中央印发了《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请问,今天发布的《意见》与中共中央的《意见》,两者之间有什么样的关系?
答:2021年6月,党中央以中共中央文件的形式印发《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这在人民检察制度的历史上是第一次,充分体现了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检察工作的高度重视。党中央《意见》印发后,全国检察机关坚持从政治上着眼、从法治上着力,以钉钉子的精神持续推进党中央《意见》贯彻落实。
今年7月,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通过《决定》,明确了一系列标志性、引领性、突破性的重大改革任务,其中对法治领域、政法领域改革也作出了一系列重要部署。检察机关既要立足检察职能更好服务各项改革部署落实落地,以法治力量支撑和服务中国式现代化,又要深入推进法治领域、政法领域涉及检察工作的各项改革。最高检《意见》是在这样的时代背景下起草的。
总的来说,党中央《意见》是加强新时代检察工作的纲领性文件,是制定实施最高检《意见》的重要遵循;最高检《意见》是与时俱进深化落实党中央《意见》的重要举措,是统筹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改革部署的重要抓手。
检察机关贯彻落实党中央《意见》和制定实施最高检《意见》是内在统一的,两者都始终注重把握好三对关系:
一是守正与创新的关系。贯彻落实党中央《意见》和制定实施最高检《意见》,都注重守正创新。守正就是守方向道路之正,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创新就是创制度机制之新,致力于不断健全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
二是服务改革与自身改革的关系。最高检《意见》在贯彻落实党中央《意见》基础上,既自觉融入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伟大实践,对充分履行检察职能,服务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进行系统部署,又自觉融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对推动检察机关自身改革提出明确要求。
三是依法履职与改革创新的关系。贯彻落实党中央《意见》和制定实施最高检《意见》,都始终坚持依法履职,要求做到严格依法办案、公正司法。同时,坚持改革和法治相统一,在法治轨道上深化检察改革,在法定职责范围内推进制度机制创新,提升依法履职工作质效。
问: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我国的基本刑事政策。不久前,最高检应勇检察长在全国检察机关刑事检察工作会议上再次强调,要全面准确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请问,检察机关具体是通过怎样的方式去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又取得了哪些实际成效?
答:宽严相济是我国基本刑事政策,对于彰显法律的惩治、预防、教育、引导功能,最大限度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特殊重要意义。近年来,全国各级检察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中,全面准确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坚持惩治犯罪与预防犯罪并举、依法从严与依法从宽并重,牢牢把握宽严相济的首要前提是严格依法,宽不是法外开恩,严不是法外加重。坚持辩证把握宽与严的关系,“严”和“宽”两手抓,做到依法该严则严、当宽则宽、宽严相济、罚当其罪,有效促进了矛盾化解、社会和谐稳定。
一是始终保持“严”的震慑。“严”的一手任何时候都不能放松,对严重危害国家安全、暴力恐怖、“一杀多人”、涉黑涉恶、涉枪涉爆犯罪,严重破坏社会秩序、危害社会生活安宁的网络犯罪,以及残害妇女、儿童、老年人、残疾人等特定群体犯罪,坚持当严则严,该捕即捕、依法追诉。2024年前三季度检察机关起诉故意杀人、抢劫、绑架等严重暴力犯罪4.4万人,起诉涉黑恶犯罪7682人,最高检对云南镇雄县李某故意杀人案等重大恶性案件和5件重大涉黑恶案件挂牌督办,指导依法妥善办理珠海市驾车冲撞行人等案件,切实增强人民群众安全感,保障人民群众安居乐业。
二是注重发挥“宽”的教育作用。各级检察机关坚持发挥批捕、起诉职能作用,依法严惩严重刑事犯罪的同时,遵循我国违法与犯罪二元制裁特点,依法规范“宽”的一面,对主观恶性不大的轻微犯罪,依法落实“宽”的政策,最大限度教育感化犯罪嫌疑人,减少社会对抗、增进社会和谐。党中央确立的认罪认罚从宽司法制度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制度化、法律化的具体体现。各级检察机关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指导下,全面准确规范认罪认罚从宽司法制度,自制度实施六年来超过80%的犯罪嫌疑人在检察环节认罪认罚,认罪认罚案件一审服判率96.6%,高出不认罪案件18.9个百分点,有效促进罪犯改造,最大限度减少社会对立面。
三是准确把握宽与严的辩证关系。宽严相济的核心要义是区别对待,宽中也有严,严中也有宽。检察机关全面准确把握宽与严的辩证关系,坚持轻微犯罪不是一律从宽,有从重处罚情节、主观恶性大的,也依法从严;严重犯罪依法从“严”的同时,对有从宽情节的也要依法认定。
比如对涉罪未成年人一般应当依法从宽,但对极个别主观恶性大、再犯可能性大的未成年犯以及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的暴力犯罪未成年犯,依法该核准追诉的要核准,该起诉的就要起诉。又如,在醉驾治理问题中,检察机关严格执行“两高两部”《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通过“酒精含量+情节”的方式细化入罪标准,对血液酒精含量150毫克/100毫升以下没有从重处理情节的案件不再按犯罪处理,但是对符合刑事追诉条件的依法该起诉起诉,该提实刑量刑建议就提实刑量刑建议,充分体现对危险驾驶犯罪这类轻微犯罪从严惩治的一面。2024年前三季度,全国检察机关受理公安机关移送危险驾驶案件25万人,同比下降41.3%。提起公诉危险驾驶案件21.2万人,同比下降14.9%。人民法院判决中,判处实刑比例60.2%,同比上升8.4个百分点。
问:中国式现代化,民生为大”。我们关注到,今年检察机关开展了“检护民生”专项行动。此次发布的《意见》也专门强调“服务保障和改善民生”。请问,专项活动开展以来,检察机关是如何“持续做实可感受、能体验、得实惠的检察为民”的?下一步,又将采取哪些务实举措?
答;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对政法工作、检察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深入践行司法为民根本宗旨,坚持“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将“服务保障和改善民生”落到实处,最高人民检察院决定自今年2月起在全国检察机关部署开展“检护民生”专项行动。各级检察机关围绕民生热点及重点人群,聚焦一个地区、一类人群、一个行业、一个领域的突出民生问题,有针对性地开展相关重点工作,取得良好效果。效果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加强特定群体权益保障,充分运用法治“力度”提升民生“温度”。进一步加强劳动者、消费者、妇女、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等重点人群权益保障。前三季度全国检察机关共办理劳动争议民事裁判监督案件4400余件,对劳动争议案件支持起诉2.2万件;起诉强奸、猥亵、侮辱等侵害妇女权益犯罪近3.5万人;办理妇女权益保障领域公益诉讼案件近1400件;对1.3万名困难妇女发放司法救助金1.26亿余元;起诉侵害未成年人犯罪5.3万人,办理未成年人保护检察公益诉讼9900余件,制发“督促监护令”2.5万人。起诉侵犯老年人犯罪2.8万件;起诉侵犯残疾人犯罪2300余件。同时,发布依法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5+2”类困难妇女司法救助、英雄烈士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等典型案例,深化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一站式”办案救助工作机制建设,积极引导各地检察机关与人社、妇联等部门,签署关于保护劳动者、妇女儿童等特殊群体合法权益的规范性文件,进一步深化特定群体权益保护。
二是加强金融等领域突出问题检察监督,服务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高质效办理借款合同纠纷等金融案件,协同防范和化解重点领域金融风险,以金融安全促民生保障。前三季度,全国检察机关起诉金融犯罪1.8万人,其中证券犯罪200余人,依法维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办理合同纠纷民事裁判监督案件3.6万件,占裁判监督案件近六成,其中借款合同纠纷1.2万件,提出监督意见3800余件。大力做好社会保险领域检察监督工作,发布依法严惩医保骗保犯罪典型案例,会签下发《关于办理医保骗保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组织做好医保诈骗犯罪专项整治工作,确保社会保险基金安全。
三是聚焦食药、住房、环境、安全等民生热点,切实解决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发布惩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犯罪、涉房地产纠纷民事检察监督、检察公益诉讼助力噪声污染防治等典型案例。开展打击治理跨境电信网络诈骗违法犯罪专项工作,前三季度,起诉电信网络诈骗犯罪4.7万余人,起诉与电诈“洗钱”密切相关的帮信罪6.5万余人。聚焦房地产领域案件,助力优化建筑市场环境,办理房屋买卖、建设工程施工房地产纠纷民事裁判监督案件8200余件,提出监督意见740余件。围绕人民群众身边的企业超标排放、餐饮油烟、恶臭异味问题等,积极开展检察公益诉讼工作。主动开展服务“三农”检察工作,高质效办理了一批涉及“三农”和乡村振兴的检察监督案件。
下一步,我们将巩固深化专项行动成果,进一步加大涉民生案件监督办案力度,进一步将个案办理到类案监督再到社会治理这个链条做得更实,进一步聚焦解决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持续做实人民群众可感受、能体验、得实惠的检察为民。
问:不久前,全国人大常委会专门听取审议了人民检察院行政检察工作情况的报告。检察机关的行政检察负有促进审判机关依法审判和推进行政机关依法履职的“双重责任”。请问,最高检在健全行政检察工作机制方面有哪些具体部署,下一步工作的重点是什么?
答:正如您所说,行政检察肩负着促进审判机关依法审判和推进行政机关依法履职的双重责任,是新时代人民检察院“四大检察”法律监督总体布局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落实全面依法治国战略,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的重要力量。
今年11月,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应勇检察长作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行政检察工作情况的报告,对报告给予充分肯定。出席人员普遍认为,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人民检察院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认真履行法定职责,近年来行政检察工作取得积极成效。审议意见指出,要高度重视行政检察工作,推动行政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推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加强行政检察队伍建设,促进提升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水平。
为全面深化检察改革、进一步加强新时代检察工作,最高检在《意见》中也对健全行政检察工作机制作出了部署。一是完善行政诉讼监督机制,加大行政裁判监督力度,加强行政审判和执行活动违法行为监督,深化行政非诉执行监督。二是结合办理行政诉讼监督案件,协同人民法院、行政机关依法规范推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三是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中发现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行使职权的,依照法律规定制发检察建议等督促纠正。四是在完善执法司法相互配合制约机制方面,《意见》提出,推动完善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双向衔接机制,健全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制度,规范办理检察机关向行政机关移送的案件。
为贯彻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及最高检《意见》要求,重点抓好四个方面工作。一是坚持以行政诉讼监督为重心,一体推进有力监督和有效监督。深入推进为期两年的“高质效办好行政生效裁判监督案件攻坚行动”,行动从今年8月部署开展,目前正在进行中。建立健全行政检察监督案件质量检查评查机制,建设“全国行政检察监督法律文书库”,落实“两高”前不久印发的规范行政再审检察建议案件办理的意见,通过行政生效裁判监督的高质效带动行政审判、执行领域监督向深层次发展。
二是会同最高法、司法部及中央相关部委,持续推进落实“3+N”行政争议预防和实质化解工作机制,扎实有效推动涉检行政争议法治化实质性化解,努力做到案结事了、事心双解。
三是深入贯彻落实最高检今年4月印发的《关于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行政诉讼监督职责中开展行政违法行为监督工作的意见》,坚持有限监督和案件化办理,依法有序开展行政违法行为监督,确保不越位、不缺位。
四是依法规范推动行刑反向衔接。认真执行最高检新近制发的《人民检察院行刑反向衔接工作指引》,严格把握可处罚性,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提出检察意见,及时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推动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无缝、双向、有效”衔接。
问:2014年10月,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今年正值检察公益诉讼工作开展十周年。请问,检察机关在这十年间积累了哪些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未来,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工作又有着怎样的规划和展望?
答:检察公益诉讼是习近平总书记亲自决策、亲自部署、亲自推进的重要司法改革成果,已经成为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标识性概念、原创性成果。制度探索建立十年来,办案规模稳健增长,自2017年7月检察公益诉讼制度全面实施至今年10月,全国共办理公益诉讼案件109.3万件,其中行政公益诉讼98.2万件,民事公益诉讼11.1万件;办案质效不断提升,办理了一批如万峰湖、南四湖专案这样的标杆式案件;办案领域不断拓展,从最初的4个法定领域逐步拓展到“4+11+N”的履职格局,充分彰显公益司法保护“中国方案”的蓬勃活力。
主要经验做法有:一是始终把握办案的正确方向。十年来,在办案中始终坚持党的绝对领导。党的中心工作推动到哪里,检察工作就跟进到哪里。我们胸怀“国之大者”,充分发挥主动性职能特点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紧紧围绕服务保障长江经济带发展、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乡村振兴等国家战略及区域重大战略履职办案。针对办案难点堵点问题,积极向党委汇报争取支持,将党领导下统筹协同、综合发力的社会主义制度优势充分转化为监督刚性与办案效能。我们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先后部署“保障千家万户舌尖上的安全”“公益诉讼守护美好生活”“为民办实事 破解老大难”等专项监督活动,让履职办案真正解决人民群众的操心事揪心事烦心事。
二是始终坚持正确的办案理念。树立将审前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作为优先目标的理念,以更高效率、更低成本争取最佳办案效果。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78.4万件,绝大多数行政机关自我纠错,回复整改率98.7%。青海宏觉寺系省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前厅被占用,部分山墙损毁、屋面塌陷,亟需保护修缮。检察机关综合运用磋商、公开听证等方式,促使这一见证民族团结的历史文物得到抢救性修复。对于到期未整改案件,则坚持以“诉”的确认体现司法价值引领。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6063件,99.3%得到裁判支持。
三是始终在办案实践中改革创新。我们推动健全公益诉讼办案规范体系。出台公益诉讼办案规则,形成覆盖主要领域的办案指引,以“可诉性”为核心构建高质效案件标准等,促进提升办案规范化、专业化水平。强化最高检和省级院办理重大案件的示范引领。最高检直接立案办理的长江流域船舶污染专案,药品说明书“适老化”改造、外卖骑手权益保护等专案,均彰显独特制度效能。构建跨区域协作、检察一体化等办案机制,着力破除跨区域、跨流域以及重大复杂公益诉讼案件办理中的阻力和障碍。构建办案助力支持体系。充分发挥“益心为公”志愿者、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以及无人机、卫星遥感等现代科技的“新质生产力”赋能作用。
下一步,我们将以检察公益诉讼立法为契机,配合立法机关尽快将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原创性成果法治化、制度化。积极推动将“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的检察履职办案基本价值追求,在公益诉讼领域具体化、实践化。一体抓实抓好“三个管理”,探索新的业务管理模式,以更高水平管理促进高质效办案,推动公益诉讼检察在新起点上向更高质量发展。
问:今年10月,最高检在检察工作考核管理方面提出“一取消三不再”,在检察系统内外引起强烈反响。请结合《意见》相关要求,介绍一下这一决策背后的深层次考量?下一步,最高检如何保障这项决策在各地持续有效地落地落实?
答:今年10月最高检先后召开检委会、党组会,决定取消一切对各级检察机关特别是基层检察机关的不必要、不恰当、不合理考核,不再执行检察业务评价指标体系,不再设置各类通报值等评价指标,不再对各地业务数据进行排名通报。“一取消三不再”,受到各级检察机关、广大检察人员,以及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总体来讲,给予了积极评价和充分肯定。最高检所以做出这样的决定,主要基于以下几点考虑:
一是为了切实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和中办、国办印发的《整治形式主义为基层减负若干规定》,对各地区各部门改进考核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对此,检察机关要抓好贯彻落实。
二是为了更好地遵循司法规律,贯彻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检察机关案件质量主要评价指标》2020年出台后,中间根据运行情况先后做了三次修订,对推动“四大检察”格局的形成和检察工作的整体提升发展发挥了很好的促进作用,但在指标运行较长时间后,数据管理简洁、直观的效能在实践中逐渐出现副作用和“异化”现象,一些地方唯指标、卷数据,工作“盯着数据看”、办案“围着数据转”,悖离了司法规律,严重影响了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权威性。对此,需要实事求是地纠偏、调整。
三是为了更好地推进科学管理。由于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各地各级检察机关发展基础、条件、环境千差万别,案件类型、重点办案领域差异较大,在全国范围内用一组指标、一个标准、一套数据,一刀切地去评价不同条件、不同背景、不同环境的检察机关履职优劣,既不科学,也不全面。这就需要改进管理模式。
四是为了回应基层期待。这几年评价指标在实际运行中出现的“异化”现象,使得基层干警为考核所累、被数据所困,不少基层干警热切期待从这种不当考核中解放出来。所以这也是顺应基层的呼声。
需要强调的是,取消一切不必要、不恰当、不合理考核,不是取消所有考核,更不是不要管理、放任“躺平”,而是要优化、转变管理模式,切实、真正把检察管理从简单的数据管理转向更加注重业务管理、案件管理、质量管理上来。
下一步,我们将认真抓好今年上半年出台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快推进新时代检察业务管理现代化的意见》的落实,着力构建检察长和检委会宏观管理为统领、业务部门自我管理为基础、案管部门专门管理为枢纽、相关部门协同管理为保障的全方位、立体化检察业务管理组织体系,一体强化办案流程管理与实体管理,深化宏观层面的办案质效分析与微观层面的案件质量检查评查,统筹推进“管案”与“管人”相衔接,引导各级检察机关、广大检察人员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把注意力和主要精力聚焦到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和案件每一个环节上,朝着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方向不懈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