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9年5月20日,六安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受理了金安区公安分局某派出所指导员牛某某涉嫌滥用职权犯罪线索,同年7月17日决定立案侦查。
六安市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认为犯罪嫌疑人牛某某, 在担任六安市公安局金安分局某派出所副所长、指导员期间,在办理以汪贤兵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涉嫌的部分寻衅滋事、聚众斗殴、敲诈勒索案件中,违反办案程序规定,不依法行使职权,造成了恶劣社会影响,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涉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之规定,构成滥用职权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2019年10月10日该案移送霍山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霍山县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11月26日向法院提起公诉,牛某某自愿认罪认罚,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第二款 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