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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期徒刑!六安一男子残忍杀害前妻
时间:2021-01-11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基本案情】

 

     2019年3月23日,被告人程某龙从江苏省常州市乘车回到霍邱县新店镇陈家埠村家中。3月24日晚,被告人程某龙离开住家,步行至其前妻刘某(2017年7月25日离婚)位于霍邱县城关镇牌坊村出租房。程某龙因受精神疾病的影响,对其前妻刘某心生怒气,遂推门进入刘某房间,用手掐住刘某脖子,后又用手捂住刘某口鼻,致其死亡。程某龙女儿从霍邱县农机校下晚自习回到出租房时发现程某龙,他便带女儿离开出租房至城区光明大道一旅馆住宿至次日早上5时许,二人离开旅馆,程某龙坐车逃走。当日11时许,霍邱县公安局在六安火车站站前广场将其抓获归案。

    被告人程某龙因无端猜疑,残忍地杀害其前妻,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应依法惩处。鉴于被告人程某龙系偏执性精神病患者,受精神疾病的影响,对自身作案行为的辨认能力及控制能力均有削弱,在本案中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程某龙犯故意杀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程某龙的辩护人所持被告人程某龙自愿认罪,系限定刑事责任能力,应从轻刑罚的辩护意见成立,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十八条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程某龙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罪】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十八条第三款 【特殊人员的刑事责任能力】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自首】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五十七条第一款 【对死刑、无期徒刑罪犯剥夺政治权利的适用】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