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7年至2019年,被告人钟某兵通过微信从其好友“陈”、“懂”等人处购买假冒中华、金皖等品牌香烟,在金寨县、叶集区等地销售给王某、陈某、吴某等人,销售金额19万余元,获利5万余元;尚有未销售的假冒黄山(金皖)牌伪劣香烟203.6条、假冒硬盒中华牌伪劣香烟49.7条、假冒软盒中华牌伪劣香烟10.9条,经鉴定价值8万余元,按其销售价格计算价值4万余元。
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钟某兵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无证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伪劣卷烟,其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依法应予惩处。 现判决结果如下: 一、被告人钟某兵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二、追缴被告人钟某兵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五万元,上缴国库。三、查获在案的假冒黄山(金皖)牌伪劣香烟、假冒中华牌伪劣香烟共计264.2条,予以没收,由金寨县烟草专卖局依据相关规定处理。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条 非法经营罪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