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月左右,被告人吕某某经曹某乙邀约,到曹某乙在金寨县梅山镇某小区设立的竞技宝网络赌博平台资金支付结算窝点,为竞技宝网络赌博平台提供资金支付结算服务,吕某某在该窝点上班近一个月。2019年3月至2020年10月,吕某某经曹某乙邀约,到曹某乙在菲律宾设立的竞技宝网络赌博平台资金支付结算窝点,其按照曹某乙要求看管窝点员工转账、解决转账中遇到的问题等,吕某某非法获利共计22万余元。
2019年9月至2020年10月,被告人曹某甲经曹某乙邀约,到曹某乙在菲律宾设立的竞技宝网络赌博平台资金支付结算窝点,其伙同吕某某等人按照曹某乙要求看管窝点员工转账、解决转账中遇到的问题等,曹某甲非法获利共计14万元。
此案件由六安市金寨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金寨县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决。判决结果如下: 被告人吕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被告人曹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被告人吕某某违法所得224000元、曹某甲违法所得人民币140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参与国(境)外赌博,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