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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策划•皋检说案】民事优先受偿权“竟然”优先于刑事案件受害人退赔请求权,你get到了吗?
时间:2023-08-25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作为法治中国的公民

你是否听过“先刑后民”的说法?

如果你听过,那么在你的认知里

是否认为刑事案件在各方面的赔偿

都应当优先于民事案件?

比如对刑事案件受害人损失的赔偿

必然优先于民事优先受偿权?

但事实真的如此吗?


案例引入

2015年10月16日,张某某因犯诈骗罪被N市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三十万元。违法所得人民币一千二百七十九万元,继续予以追缴并返还被害人。法院在执行张某某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一案中,制作了《关于被执行人张某某诈骗罪财产刑执行一案房屋拍卖余款分配方案》。被害人罗某某以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在先,N市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民事起诉在后,N市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不应当优先于张某某诈骗案的被害人受偿为由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对此,平安银行答辩称,张某某向平安银行借款时,以其名下房地产提供抵押担保,根据《物权法》(已废止)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其在强制执行程序中就该房地产拍卖、变卖或折价后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实现债权系合法有据。最终N市法院裁定驳回罗某某的异议请求。

引用案例

案例详情参见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2015)甬东商初字第2851号民事判决书、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浙02执异6号执行裁定书。

“民事优先受偿权”的主要法律依据为原《物权法》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之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与此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三条规定:“被执行人在执行中同时承担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其财产不足以支付的,按照下列顺序执行:(一)人身损害赔偿中的医疗费用;(二)退赔被害人的损失;(三)其他民事债务;(四)罚金;(五)没收财产。债权人对执行标的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其主张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前款第(一)项规定的医疗费用受偿后,予以支持。”换言之,民事优先受偿权优先于刑事案件受害人的退赔请求权。

本案中,N市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张某某的抵押房地产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其主张受偿顺序优先于刑事案件退赔被害人的损失于法有据,而罗某某提出的N市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不应当优先于张某某诈骗案的被害人受偿的意见与法律规定不符,故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