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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六安市人民检察院听证员选任管理办法
时间:2020-09-03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六安市人民检察院听证员选任管理办法

(《六安市人民检察院听证员选任管理办法》经六安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2020年度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

 

第一条 为强化内外部监督,提高检察工作公信力,促进检察听证工作有序开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选任听证员应当坚持依法民主、公开公正、科学高效的原则,建设一支具备较高政治素质、专业能力,具有广泛代表性和扎实群众基础的听证员队伍。

第三条 听证员是指依据本管理办法产生的、在人民检察院案件办理过程中参与听证活动、了解案情、听取各方意见并独立发表评议观点,为案件认定、处理提供参考依据的公民。

听证员由政治部会同案件管理部门、办案部门,选任、审核。

第四条 听证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年满23周岁的中国公民;

    (三)遵纪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

(四)具有高中以上文化学历;

(五)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六)自愿担任听证员,服从本院听证工作安排并经考察合格的。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听证员:

(一)受过刑事处罚或正在受到刑事追究的;

(二)受过行政拘留处罚的;

(三)被开除公职或开除留用的;

(四)被吊销律师、公证员职业证书的;

(五)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六)其他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可能影响司法公正的。

第六条 听证员任期五年。

第七条 听证员可以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特约检察员、执法执纪监督员、人民调解员、基层群众代表、专家学者、律师、媒体从业人员等中选任。听证员必须具有一定的法律素养,接受公民自荐报名。

第八条 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选任听证员应征询同级人大常委会、政协委员会意见;选任后,分别向人大、政协报备。优先从居住人口密集、矛盾突出的乡村、社区等选任听证员。选任时,采取走访了解所在乡镇、听取群众代表和基层组织意见、组织面谈等多种形式,考察确定人选。

第九条 建立听证员库,随机抽选参与听证工作。

第十条 听证员参加听证受法律保护。听证员应当严格遵守法律和有关纪律规定,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独立公正地参与听证。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妨碍案件公正处理;

(二)泄露案件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未成年人犯罪信息;

(三)披露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不应当公开的案件信息。

第十一条 听证员是所听证案件的当事人近亲属、与案件有利害关系或者是案件诉讼参与人,应当自行回避。人民检察院发现听证员有需要回避情形的,应当及时决定听证员回避,或者要求听证员自行回避。

第十二条 听证员因参加听证工作而支出的交通、就餐等费用,由检察机关按相关规定予以补助。

第十三条 案件管理部门负责听证员日常管理工作,建立听证员履职台账,对听证员进行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听证员表彰奖励、免除资格或者续任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 听证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免除其听证员资格:

(一)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

(二)违法犯罪的;

(三)丧失行为能力的;

(四)在选任中弄虚作假,提供不实材料的;

(五)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六)其他不符合再担任听证员的情形。

第十五条  听证员因工作变动,或者因健康原因不能正常履职,或者出现其他影响履职的重大事项的,应当及时辞去担任的听证员。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