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3日上午,由舒城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卢某、蔡某某、吴某某3人涉嫌敲诈勒索、绑架案在舒城县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
舒城县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卢某与被告人蔡某某系在江苏省溧阳监狱服刑期间结识,2018年12月份,蔡某某从江苏省新沂市来到舒城县。被告人吴某某于2018年12月17日经他人介绍结识了卢某。被告人卢某、蔡某某、吴某某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恐吓、威胁等手段在舒城县汤池镇境内多次实施敲诈勒索、绑架、毁坏财物等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形成了以卢某为纠集者,蔡某某、吴某某为成员的恶势力团伙。
舒城县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卢某、蔡某某、吴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威胁的方法,强行索要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其行为构成了敲诈勒索罪。被告人卢某、蔡某某以勒索财物为目的,为绑架他人准备工具、制造条件,其行为构成了绑架罪。应当以敲诈勒索罪、绑架罪分别追究被告人卢某、蔡某某的刑事责任,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被告人吴某某的刑事责任。
庭审中,控辩双方围绕指控的事实和罪名进行了法庭调查,并就案件事实、证据、法律适用及量刑充分发表了意见,3名被告人依次进行了最后陈述。
该案经过两个多小时的法庭审理,合议庭将在评议后择期宣判。